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等三人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6********,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8********,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被告人岩某乙窜至景洪市工业园**期,在万达**期中通快递门口将被害人包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33型摩托车盗走。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认定价格为5262元人民币。

2.2020年6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岩某某、被告人岩某甲窜至景洪市**路曼听大寨**号楼下,将被害人岩某丙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牌WH110T-5型摩托车盗走。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认定价格为95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摩托车购买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见证人基本信息、情况说明;3.被害人包某某、岩某丙、岩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人像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领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被告人岩某甲、被告人岩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岩某某在一年半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岩某甲在一年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岩某乙在一年内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