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岩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深圳市**有限公司院内**楼**房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处,趁张某某与妻子熟睡之机,从张某某的裤袋内盗窃现金200元人民币。当日4时许,张某某发现被盗报警。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岩某某抓获,并随之缴获赃款13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所盗赃款;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信息研判报告、前科材料等;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提取、扣押、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岩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岩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昀
(院印)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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