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2000********,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岩某甲、岩某乙(在逃)步行至**市**,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玉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ALTCJU05********,发动机号:D311****)盗走。当日22时许,**派出所民警根据被盗摩托车行车卫士轨迹,在景洪市**路**乡道岔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岩某甲,并当场查获被盗摩托车。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3.被害人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提取笔录、赃物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人像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行车卫士截图、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冲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甲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共106页、散件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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