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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81983********,佤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民二组**号。2020年4月13日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岩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鞋塘胡塘村停车场,将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995元。

2.2020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岩某某至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学士宾馆门口,将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75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岩某某在金东区鞋塘学士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妍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办案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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