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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云南省西盟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暂孟连县**镇**村娜允**组出租房。2019年10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岩某某到孟连县**镇**小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孟连县**镇**小区停车场的一辆宝蓝色爱玛牌二轮电瓶车(2019年06月份以3800元人民购买的新车)盗走。经孟连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何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为3300元(大写:叁仟叁佰圆整)。

2、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岩某某到孟连县**镇****公厕旁,将被害人玉某某停放在**镇****公厕旁路边的一辆淡蓝色本铃牌二轮电瓶车(车架号:13532**********, 2019年9月份以3800元人民币购买)盗走。经孟连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玉某某被盗的电瓶车价值为3700元(大写:叁仟柒佰圆整),现该电瓶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瓶车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某盗窃电瓶车情况; 2.被告人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查询说明、尿液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岩某某身份情况,已达到刑事责任,有吸毒违法情况;3.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盗淡蓝色电瓶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玉某某;4.被害人何某某、玉某某陈述,分别证实其电瓶车被盗的时间、地点及电瓶车特征,购买时间,购买价格;5.现场三件、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盗窃现场进行勘察,抓获被告人后对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6.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两辆被盗电瓶车价格,已将鉴定价格分别告知被告人岩某某和两被害人;7.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如实供述盗窃两辆电瓶车的事实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平

2020年2月21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碟,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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