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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62********,傣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岩某某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将自己购买的景洪市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当地人称“拔某”的集体林地内橡胶树砍伐。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滥伐的林地权属为集体林,毁林面积14亩,被砍毁橡胶树462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32.8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79.7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森林督查涉林违法线索移送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办案协作函、户口证明、前科核查、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林权证、见证人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岩某甲、岩某乙、岩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指纹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32.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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