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村委会**小组**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孟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岩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岩某某因怀疑被害人岩某甲与其前妻有暧昧关系,对岩某甲一直怀恨在心。2019年3月1日凌晨2时许,岩某某趁岩某甲骑着摩托车经过孟连县**路**KTV对面公路时,将岩某甲叫停下,并动手打了岩某甲,致使岩某甲嘴唇、左侧面部、胸部不同程度受伤。经孟连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岩某甲的伤情进行鉴定,岩某甲胸部左侧前5、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办案说明等;3、被害人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讯问及辨认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未赔偿被害人,未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况,可以从宽处理。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如岩某某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则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19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被监视居住,住址:孟连县**镇**村,电话号码:18313******。
2.案卷材料3册、刑事附带民事诉状2份,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