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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588号

被告人岩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801198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栋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岩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景洪市勐龙镇老加油站路段时,与岩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认定,岩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岩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5.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17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8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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