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2********,傣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玉喃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号小型客车,在景洪至嘎洒**红绿灯十字路口处与同向岩某甲应驾驶的云******号小型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逃离现场。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岩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钢

2019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