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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6〕676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0********,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路**号**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岩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景洪市北环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18时12分行至景洪市**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岩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6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基本信息、违法人员前科核查、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6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景洪市**路**号**组**号,联系电话:1478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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