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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43********,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金狮牌JS150ZH-4D型三轮摩托车沿**线由南向北行驶,16时40分许,行至**线*处时,同向后方行驶过来由岩某甲酒后驾驶的无号牌大龙牌DL110-22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岩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岩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岩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岩某甲系闭合性血、气胸并窒息死亡。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岩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72mg/100ml。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岩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30****、182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2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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