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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云南省孟连县人,拉祜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5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岩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4月14日,被告人岩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沿澜阿路由孟连县****方向驶往孟连县城方向。20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阿路K**+490m处时车辆与道路东侧隔离栏相刮撞后侧翻造成乘车人黄某某死亡,被告人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孟交认字[2017]第53082762017004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岩某某负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现场遗留物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黄某甲、娜某、岩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7、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孟连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电话号码:15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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