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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某某、白某某、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8********,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2********,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孟连县****农场*****队**号,现住孟连县**镇**村***寨。2014年2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孟连县公安局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孟连县**乡**村***寨组**号。

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白某某、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岩某某等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1日孟连县公安局一次退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02时许,在孟连县中缅街****酒吧,被告人岩某某先无故向被害人召某某泼酒, 被害人召某某回泼后,被告人岩某某从卡坐站起来打了召某某左眼部一拳,后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被保安劝开至酒吧门口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白某某将马某某甩倒在地,被告人岩某某、赵某某趁机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马某某昏迷,随后被害人马某某被送至孟连县人民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 3.证人岩某甲、岩某乙、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召某某、马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光盘10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白某某、赵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某某、白某某、赵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岩某某,住孟连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750******;被告人白某某,住孟连县**镇**村***寨,联系电话15211******;被告人赵某某,住孟连县**乡**村***寨组**号,联系电话18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0碟,起诉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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