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2********,傣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街街道**组**街**号,现住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岩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以每车600元的运费,帮助一陌生男子从景洪市勐龙镇运输两车缅甸走私卷烟至景洪市区。2020年8月3日16时16分许,岩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车牌为云******、云******的微型车,行驶至嘎洒镇中心小学外红绿灯处等待红绿灯时,被景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从岩某某驾驶的K*****车上查获72个黄色无名纸箱外套绿色编织袋的包装卷烟,共计1800条,其中黄鹤楼(硬珍品)400条、万宝路(黑冰爆珠)1400条;当场从张某某驾驶的云******车上查获74个黄色无名纸箱外套绿色编织袋包装的卷烟,共计1850条,其中黄鹤楼(硬珍品)850条、万宝路(黑冰爆珠)1000条。经核实,二人均未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该批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
经景洪市发展与改革局认定,上述卷烟在2020年9月28日的价格为1076000元。被告人岩某某所拉卷烟认定价格为496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所拉卷烟认定价格为5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2.被告人岩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烟草,分别价值人民币496000元、58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福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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