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894号

被告人岩某,男,布朗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4********,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云南省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被告人岩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大线由北向南行驶,22时59分行驶至景大线K50+7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行驶至西侧水沟,造成岩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岩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前科核查、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违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妍

2017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岩某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88793****,保证人某康联系电话15894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