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岩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云南省西盟县人,傣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西盟县**镇,现住:孟连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3日经我院决定,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岩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岩某醉酒驾驶云JB****号小型轿车,搭乘艾某某从**水库下方的***农家乐驶出,2019年8月8日00时52分许,行驶至**线**处(**线与**水库交叉路口处),车辆左侧与沿**线由南向北行驶陈某某驾驶的云JC****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某、张某某)车头部发生碰撞,造成岩某、艾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岩某送至孟连县人民医院后抽取血液送检,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提取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孟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岩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岩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岩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及车辆损坏情况;2.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情况、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情况、保险单,证实被告人岩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前科,肇事时持有C1驾驶证,已投保并在有效期内;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岩某到案的事实经过;4.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孟连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5.道路事故认定书,证实岩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6.岩某血样提取照片、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送达回执,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岩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检测血样乙醇含量为149.21mg/100ml,并已将以上检测结果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7.被害人陈某某、艾某某陈述,证实岩某在事故发生前饮酒,及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过程;8.被告人岩某供述,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云JB****号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的云J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9.事故谅解书、收据、发票、维修单、病历资料、医疗费收据、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岩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被害人受伤情况。10.视听资料证实本案事故发生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经过、提取血样过程、及依法讯问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被告人岩某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吁严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岩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孟连县**镇**路**号,电话号码:14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视频光盘2张,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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