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岩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02时07分许,被告人岩某酒后驾驶一辆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妻子罗某某、儿子李某某沿景洪市勐养至思茅寨道路由思茅寨向勐养镇街道方向行驶至勐养至思茅寨K0+4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被告人岩某受伤、被害人李某某和罗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罗某某、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复印件、驾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白某甲、杨某某、白某乙、岩某甲、玉某的证言;3、被告人岩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岩某取保候审在家,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820692****;保证人:玉某,联系电话:189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8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