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未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岩*,男,傣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4********,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左*(又名岩*、岩*明),男,傣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1********,初中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0年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1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依*,男,傣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96********,小学文化,务工,家住云南省瑞丽市**镇**村委**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左*、依*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0时许,被告人岩*、左*、依*在瑞丽市**货场**号喝酒。期间,岩*独自一人驾驶车辆(云******)外出并带回四名缅籍人员,随后三被告人对四名缅籍人员的证件进行核实,发现其中一名证件齐全便让其离开。然后岩*、左*、依*以麦**、坐**、信**三名被害人证件不全为由,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向三名被害人分别索要1000元人民币每人的罚款。索要未果,岩*、左*和依*便使用云******的车辆准备将三名被害人带走时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岩*、左*和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左*、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左*、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左*、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三人意外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岩*、左*、依**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粉
2020年1月20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二册;光盘十七张;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2、被告人岩*、左*、依*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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