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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岩明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岩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2********,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岩明从2019年6月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和毒品甲基苯丙胺。2019年8月中旬,岩明向吸毒人员腊某贩卖了人民币2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8月30日,岩明向吸毒人员吞某贩卖了人民币20元的毒品海洛因,向吸毒人员依某贩卖了人民币2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颗)。

2019年9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岩明在瑞丽市姐东村公所姐东村至龙马村便道被瑞丽市公安局边境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腰包内查获塑料瓶装的毒品海洛因一瓶,净重0.16克;塑料瓶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颗,净重0.1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岩明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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