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8〕278号
被告人岩憨,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9********,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本案,2018年6月18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憨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0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9月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岩憨酒后在勐腊县**镇**村委**村**组岩某乙(又名:波某甲)家旁与被害人岩某甲(男,殁年46岁)发生口角争执,遂回家拿了一把傣族尖刀,在**村委**村**组**号住房门口的路边找到岩某甲后,使用该傣族尖刀对岩某甲追砍数刀,造成岩某甲左侧颈内静脉横断并左侧颈外动脉破裂致大失血当场死亡,现场劝架的波某乙左手示指被砍致轻伤二级。作案后被告人岩憨向勐腊县公安局110电话报警投案,勐腊县公安局勐满边防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在距现场一百米左右的地方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傣族尖刀、衣物等;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10接处警综合单、通话清单、通话清单分析、情况说明等;3.抓获经过;4.人身检查笔录;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6.证人波某乙、岩某丙、岩某丁、依某甲、咪某某、依某乙、依某丙、依某丁、岩某戊、岩某己、岩某庚、岩某辛、岩某乙的证言;7.被告人岩憨的供述与辩解;8.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10.视听资料:报警录音、讯问、询问、扣押、辨认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憨作案后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康富勇
2018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