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1********,回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会**厂**队。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扎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00********,拉祜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岩刀,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0********,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孟连县**乡**村委会**寨**号,现暂住孟连县**镇**出租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0日经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孟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安、王某某、扎给、岩刀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2月17日移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并于2020年3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岩安联系好毒品后邀约被告人王某某、扎给、岩刀一起走私、运输毒品,并进行商量、分工。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岩安到缅甸联系毒品,被告人王某某、扎给、岩刀在孟连县芒信镇等候。当日23时许,被告人岩安携带毒品至芒信201号界碑附近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扎给驾车接应,被告人岩刀在芒信等候接被告人岩安并负责探路。被告人岩安、王某某、扎给在芒信201号界碑附近将接到的毒品装入云******汽车后备箱,三被告人驾乘车辆前往孟连。11月11日0时14分许,三被告人途经芒信边境派出所门口往班顺村方向200米转弯处时被边境巡逻至此的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云******汽车后备箱查获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3麻袋,共计净重120.103千克。经侦查,2020年1月15日17时34分,民警在孟连县芒信镇拉嘎村委会芒糯村小组旁500米公路处抓获被告人岩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附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毒品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安、王某某、扎给、岩刀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非法走私、运输毒品,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岩安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扎给、岩刀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勇
附件:
1.被告人岩安、王某某、扎给、岩刀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0张。散件2页。
3.本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20.103千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孟连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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