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岩块、岩某甲贩卖毒品案)_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岩块,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94********,佤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岩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1999********,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西盟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镇**村**组**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块、岩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3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0日重报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岩某甲找到家住西盟县**镇**村**寨**组的岩某乙(男,另案处理),商量二人用岩某甲所有的一辆摩托车向被告人岩块换取毒品麻黄素,换取的麻黄素一部分供二人吸食,其余部分一起向他人贩卖,岩某乙当场表示同意。2019年5月12日,由岩某乙打电话联系岩块,后岩某甲、岩某乙到西盟县**镇**村**组找到岩块,双方共同商议用摩托车换购麻黄素的相关事宜。2019年5月13日20时许, 岩某甲、岩某乙在西盟县**镇**村**组附近的路上用岩某甲所有的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为:云J*****)向岩块换取到一包半毒品麻黄素和500元人民币。

2019年5月20日9时许,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西盟县**镇**村**寨**号岩某甲家中将岩某甲抓获,当场从其所背的黑色挎肩包内查获用居民身份证套包装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09克。

2019年5月21日14时许,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西盟县募西路56公里至**镇**村**组**场将岩块抓获,当场从岩块所驾驶的云J*****号黑色五羊本田摩托车坐垫下方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黄色卫生纸包裹、内用蓝色自封袋包装着的红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一包。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是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8.0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31张;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证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记录、提取检材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岩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块、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4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块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1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甲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体钧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岩块、岩某甲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258页;

3.起诉书13份,证人名单1份,光盘24张随案移送;

4.扣押物品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