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岩依,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82001********,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镇**村**组,住孟连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西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西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依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西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9时许,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孟连县勐马镇公信公路三公里处,抓获负责看守毒品的被告人岩依、岩某某(另案处理),并当场在公路上方的草丛中查获三编织袋褐色膏状毒品鸦片净重76710克,平均含量分别为6.4%、8.6%,9.3%、6.1%,6.7%,5.7%,7.6%。一编织袋红色片剂状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22639克,平均含量分别为15.2%,15.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岩依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依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岩依现羁押于西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5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639克,鸦片76710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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