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7********,傣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87********,傣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左右,缅甸籍男子“张某某”要求犯罪嫌疑人岩某某帮助其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输毒品海洛因到四川省成都市,并送到下家手中,承诺支付运费60万元。为赚取高额报酬,岩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也某某找到一名为“大某某”的女子帮忙寻找运货人,双方约定支付运货人运费40万元。后岩某某、也某某二人在云南省瑞丽市将两个装有毒品海洛因及预付的10万元运费的黑色双肩背包交给“大某某”,由“大某某”找的运货人将毒品海洛因运至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6月25日,岩某某、也某某从云南省瑞丽市乘飞机到达四川省成都市准备接货。次日毒品到达成都后,岩某某、也某某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将他人送来的30万运费转交给大某某及运货人,同时接收了运至成都的毒品海洛因。2020年6月27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区**路**号**小区外将正在为成都下家运送该两包毒品海洛因的岩某某、也某某抓获,并当场从也某某随身携带的两个黑色双肩背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3块,净重21965.03克。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到案后,对二人共同帮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称量、取样、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接收他人的雇佣运输毒品海洛因21965.03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之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蕴轩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岩某某、也某某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51页,散页材料58页,光盘5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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