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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岛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岛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7********,傣族,大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人,曾任云南腾冲******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机场集团**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主任、昆明**水国际机场党委委员、副**国际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长助理,住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幢**单元**室。2020年1月4日,楚雄州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岛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4月3日经批准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因涉嫌受贿罪,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楚雄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楚雄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岛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楚雄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利用担任云南腾冲******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2次收受云南**国际展览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并为其在腾冲**景区入口片区温泉博物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上谋取利益。

(一)2012年底的一天,在腾冲**景区入口片区温泉博物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投标结束后,被告人岛某某在昆明**水国际机场百事特收受李某某委托吴晋明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二)2013年的一天,在腾冲**景区入口片区温泉博物馆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结束后,被告人岛某某在云南腾冲******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收受李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二、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利用担任云南腾冲******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机场集团**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主任、昆明**水国际机场党委委员、副**国际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长助理等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云南**经贸有限公司、昆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5366372.48元,其中包括被告人岛某某“入股”名义的人民币1500000元,被告人岛某某实际收受周某以“分红”名义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866372.48元,并为周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腾冲**景区入口服务区风情街商铺经营权以及昆明**水国际机场商业点位经营权等项目上谋取利益。具体是:

(一)2016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通过周某(甲)卡号为62149938********的建设银行账户,先后2次收受周某安排颜某某、王某账户转账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28712.03元。

(二)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通过自己卡号为43406139********的建设银行账户,先后3次收受周某安排周某(乙)、周某(丙)账户转账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00000元。

(三)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通过孟某某卡号为62179973000********的邮政储蓄账户,先后10次收受周某安排庞某、周某(乙)、李某、郑某、李某(甲)账户转账贿送的人民币共计2227660.45元。

(四)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岛某某先后4次收受周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7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岛某某在担任云南腾冲******旅游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云南机场集团**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董事会×××主任、昆明**水国际机场党委委员、副**国际航空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长助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3976372.48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健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岛某某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10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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