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二部刑诉〔2020〕Z30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街道办事处**街**村**巷**号,现住恩平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幢**房。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岑某某通过朋友岑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随后至同年12月15日期间,岑某某以自己能够通过关系帮忙办理香港定居为借口,骗取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下同)19500元、梁某乙15000元;以能够帮忙追讨欠款为借口,骗取梁某甲32288元;以办理上述事项需要关系费以及请人吃饭为借口,骗取梁某甲4184.6元;以能够帮忙补办身份证为借口,骗取梁某乙2500元。
综上,被告人岑某某实施诈骗数额合共73472.6元,骗得的款项用于日常生活花光。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退赔14000元给被害人梁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岑某某、梁某丙、梁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搜查、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彦坤
检察官助理:冯均龙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注: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2册、光盘6张及证据目录1份;
3、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华为手机一台,请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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