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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岑某某,曾用名岑炳后,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82********,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2012年8月29日因盗窃罪被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岑某某在本县福应街道**村**路**号杂货店内,将被害人周某甲放在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8600元现金盗走。7月5日下午,岑某某离开仙居前往金华市武义县,并于7月6日8时将盗得的人民币8600元存入金华市武义县邮政储蓄银行桐琴分行。

2019年7月30日13时30分,民警在金华市锦华旅馆8707房间将岑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查询、分户明细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冠字号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童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6、光盘:岑某某存款监控、周岩头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政

2020年8月4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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