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岑某甲,曾用名岑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和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岑某甲于2015年11月份入职茂名市茂南区**有限公司任业务员,2016年12月起任公司销售经理。自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岑某甲利用其担任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侵占公司客户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货款达1425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岑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树尧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三卷,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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