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砖头砸烂被害人岑某乙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路**号住宅的玻璃窗,非法侵入住宅,将被害人放置于该处的现金人民币14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2. 书证;3.证人岑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岑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岑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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