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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岑某甲,曾用名:岑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岑某甲饮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3mg/100ml)后驾驶桂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岑某丙沿国道325线由合浦往钦州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5线650km+500m处往***高速引道行驶时,与前方沿国道325线由合浦往钦州方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合浦F****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岑某甲、王某某、岑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岑某甲及被害人王某某均因受伤被送往合浦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岑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岑某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电动自行车信息登记表、《声明》、《谅解书》、办案说明、更正说明等;

2、被害人王某某、岑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岑某甲的供述;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怡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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