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公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53811993********,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田寮**号,住广东省罗定市**小区**栋**楼**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至1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罗定市看守所。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学政,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5********,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号,住广东省罗定市**小区**栋**楼**号。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至15日被临时羁押于广东省罗定市看守所。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唐勇,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岑某甲与陈某某约定以分股形式分配二人倒卖微信号的非法利润,其中岑某甲占股比例为80%,陈某某占股比例为20%。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岑某甲在网上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备存于两个U盘中,其中一个黑色U盘在公安机关查获后通过去重后核查共非法获取19495075条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3月初,岑某甲在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后,与陈某某共谋由岑某甲提供5000余条以上公民个人信息交给陈某某用于出售牟利。至案发,被告人岑某甲、陈某某通过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用于日常开销。被告人岑某甲另通过岑某乙(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2019年9月12日,岑某甲、陈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酒店**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盘;
2.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说明、临时羁押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岑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岑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岑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64页,光盘8张,U盘2个、手机2部,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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