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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盗窃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岑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5********,小学文化程度,布依族,务工,贵州省晴隆县人,家住贵州省晴隆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3********,小学文化程度,布依族,务工,贵州省晴隆县人,家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2********,小学文化程度,布依族,务工,贵州省晴隆县人,家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乙、岑某丙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岑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E****的五菱牌SUV轿车载被告人岑某丙、岑某乙从贵州省晴隆县来到云南省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2019年10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岑某甲三人来到**小组王某某家的***(地名)水田里将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的吸附碳装好14袋后,把其中5袋吸附碳扛到公路边的草丛里躲藏。6时许,岑某甲三人驾驶车辆返回公路边准备将偷得的5袋黄金吸附碳带走时,被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等人发现,岑某甲驾驶车辆逃跑,在**街**寨子附近被抓获,岑某丙、岑某乙往路边的山上逃走。经鉴定,藏匿在公路边的五袋黄金吸附碳价值人民币8650元,遗留在田边的九袋黄金吸附碳价值人民币17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余某某、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甲、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丙、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丙、岑某乙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乙、岑某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芬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岑某甲、岑某丙、岑某乙现羁押在广南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88页、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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