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07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9200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乡**村**号。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3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受他人安排,在珠海市**大桥附近海边接到徐某某、张某某两名偷渡人员后,驾船运送上述偷渡人员前往澳门。在行驶过程中,执勤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岑某某以及偷渡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物证与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
3.作案工具木船一艘先扣押于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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