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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8〕97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中山市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文员,户籍所在地为本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于2018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埔海关驻凤岗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0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7月间,李某某、曹某某与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黎某某(以上均另案处理)商定,以每吨2600元至3200元不等的价格委托某某公司包税进口胶膜等货物,某某公司利用其废塑料批文将上述胶膜等货物以废塑料的名义通过夹藏或伪报品名等方式报关进口到境内。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某某公司以上述方式共计为李某某、曹某某进口胶膜等货物合计60212.22千克。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某某公司偷逃税额151.79万元。被告人岑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文员,明知上述行为不符合海关监管规定,仍在黎某某指使下制作虚假的装箱单、发票、合同等用于将上述货物申报进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校验报告书,户籍材料等书证,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价格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被告人岑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文员,负责制作虚假报关资料等事宜,系某某公司走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方

2018年10月19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住所地为本省珠海市斗门区**镇**路**栋**单元**房,保证人邝某某,联系电话139*******。

2.移送案卷材料14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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