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61973********,布依族,文盲,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路**号(户籍地:贵州省望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2月底,被告人岑某某伙同蒙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韦某某与汤阴县宜沟镇将城村肖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肖某某彩礼46000余元。
2、2015年3月份前后,被告人岑某某伙同蒙仕莲、岑某某(另案处理),以岑某某与汤阴县宜沟镇大寺台村苏某某结婚为由,骗取苏某某彩礼4600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同案犯供述;3、被害人陈述;4、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译浓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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