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的一天,周某某(已判刑)安排被告人岑某某提供密码麻将,由李某某、陈某某(二人已判刑)在六盘水市凉都大道“**会所”将一包房内的麻将换成密码麻将。周某某邀约叶某某到“**会所”后,由被告人岑某某使用密码麻将与叶某某赌博,以欺诈手段控制赌局输赢结果,骗取叶某某400万元以上。事后,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及岑某某分赃。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余 松
检 察 官 黄 容
检 察 官 周维珍
检察官助理 彭 耀
检察官助理 李 娅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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