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岑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某某,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某某**号,现住北京市怀某某**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樊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岑某某于2018年7月至11月间,通过虚构自己工作单位,隐瞒自己欠下网贷无偿还能力的方式,多次以工作急需、账户冻结等为由,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共计118960元。
被告人岑某某于2020年9月1日被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樊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岑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樊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张某某证言;4.书证:手机信息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谅解协议书、收条、说明等;5.辨认笔录:樊某某对被告人岑某某的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萍
检察官助理:李渊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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