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暂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小区**幢**。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0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岑某某在担任上海秀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负责浙江区域工作期间,利用收取公司水产品货款、预付款等的职务便利,在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柏舍村工作地,将从嵊州市晓达厨宝商行刘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货款、预付款合计人民币51000元、新昌县钟楼农贸市场杨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货款、预付款合计人民币23200元、嵊州市江滨市场孙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货款合计人民币15200元、诸暨新农都市场程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货款人民币30000元、浙江临海大田中心市场许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货款人民币4000元、浙江富阳城东朱某某处收取的水产品预付款15000元据为己有,合计人民币138400元。
另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岑某某未经公司同意,利用销售经理职务便利,私自将本公司存放于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柏舍村海星冷库内冻鱼品销售给刘某某、杨某某等人,共收取货款人民币43200元据为己有。
2019年9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江西省万年县梓埠镇乐安路清音乐酒吧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赃款未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决定书、营业执照、货物清单、个人简历表、微信聊天转账截图、销售盘点表、收货款清单、库存清单、工资提成表、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程某某、许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其他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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