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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岑某某,绰号老乱,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225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东省封某某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封某某**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岑某某窜至封某某江口镇财政局门口,盗窃了一辆黑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得手后,将被盗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白垢街的一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14元。

2、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伙同“德庆儿”窜至封某某江口镇大塘市场利和酒店附近的棋缘茶庄门口,盗窃了一辆蓝色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得手后,“德庆儿”驾驶被盗摩托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牌蓝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08元。

3、2020年5月15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岑某某窜至封某某江口镇封州广场对面一间建设银行门口,用剪接电线的方式盗窃了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驾驶到封某某白垢镇,并放置在白垢镇寺村路边的竹林。被盗摩托车起获后已归还给失主。经鉴定,被盗的五羊本田牌白色女装普通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596元。

综上,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共人民币268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  娟

                              检察官助理 黄星日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在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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