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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2001********,壮族,小学,农民,家住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岑某某系吸毒人员。2019年9月29日,岑某某伙同他人到陆某某家中,将陆某某放在一楼卧室内床头下面的存折一本盗走,后被告人岑某某于当日分别从壬庄乡壬庄街号客超市和壬庄乡敏马村部附近药店取款202元和268元,被告人某某乙分得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吴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兰敏

检察官助理:黄宗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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