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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网咖,盗窃被害人龙某某放在桌面充电的一部Note7手机。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网咖,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巷**号**网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在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

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龙岗区坂田街道抓获被告人岑某某,从其身上缴获上述三部手机。经鉴定,涉案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岑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19]117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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