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网咖,盗窃被害人龙某某放在桌面充电的一部Note7手机。
2.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网咖,盗窃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小米手机。
3.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岑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花园**巷**号**网咖,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在桌上的一部OPPO手机。
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龙岗区坂田街道抓获被告人岑某某,从其身上缴获上述三部手机。经鉴定,涉案三部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岑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19]1170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1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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