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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9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房。因犯盗窃罪于19933月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7月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7月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1月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4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6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犯盗窃罪20163月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6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岑某某来到浙江师范大学**号教学楼,趁四周无人之际进入**办公室内,将被害人朱某某等人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宏基电脑(型号Veriton D430)主机和一台HP电脑(型号ProDesk400 G4 MT)主机盗走搬至楼顶平台,后将两台主机内的内存条及CPU拆除盗走,后被告人岑某某又来到浙江师范大学**号教学楼**办公室,将门踹开后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台便携式投影仪(SL705X)、黑色ThinkPad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内的硬盘、无线鼠标、电脑电源线盗走。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块CPU(i7-4790)和一条内存条(4G)销赃至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龙腾创业大厦三楼正修电脑商行,销赃得款880元。2019年3月4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宏基电脑主机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500元,被盗HP电脑主机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39元,共计人民币3639元。2019年3月14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电脑CPU(i7-7700)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50元、CPU(i7-4790)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50元、2个4G台式机电脑内存(DDR4 2400)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0元、16G台式机内存(型号不详)无法认定,共计人民币1900元;2019年4月2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联想笔记本电脑(Thinkpad X220 Tablet)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被盗移动硬盘(1TB)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0元,明基便携式投影仪(SL705X)在价格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元,共计人民币1600元。

2.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岑某某来到上海市复旦大学跃进楼,趁四周无人之际撬开208A教室门锁并进入,将教室内三台放置在电脑桌下的台式机的主机箱搬至跃进楼二楼的女厕所内,并将三台机箱的三个CPU(I5-8400)与内存条(DDR4 4GB)(具体数量不详)拆除后盗走。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CPU(I5-8400)销赃至南京市玄武区鑫周源电子经营部,销赃得款920元人民币。同日晚20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将盗窃所得两个CPU(I5-8400)及4个内存条(DDR4 4GB)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徽工业大学门口的**科技商行。

3.2019年1月,被告人岑某某来到上海市复旦大学电光源楼302室内,撬开放置电脑的柜子后将两台台式电脑主机拆解后丢弃的教室内的地上,将其中一台电脑上两条8G内存条及一个CPU(酷睿I7-7700)及另一台电脑的内存条与CPU盗走,并且将一台白色卡西欧A141投影仪拆下后盗走,2019年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白色卡西欧A141投影仪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至安徽工业大学门口的**科技商行。

4.2019年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岑某某来到上海市上海大学F楼,趁四周无人之际将527办公室的门锁破坏并进入,将办公室内的一台台式机主机搬至办公室斜对面男厕所的隔间内,将该主机拆解并将该主机的CPU(英特尔I7-870)、HYNIX牌2GB内存条、NANYA牌2GB内存条及电脑主板偷走。2019年2月1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岑某某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宝源路**音像城**科技,将其盗窃所得的CPU(英特尔I7-870)、HYNIX牌2GB内存条、NANYA牌2GB内存条及电脑主板进行销赃,并售得赃款260元人民币。

5.2019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岑某某来到上海市杨浦区邯郸路220号计算机中心B417教室,将该教室内的一台台式机电脑主机搬至计算机中心三楼半的男厕所内,将主机拆解后,被告人岑某某将主机内的CPU(酷睿I7-8700K)、显卡(技嘉1080TI)及一条8G内存条偷走后离开,并将电脑主机遗弃在男厕所内。2019年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岑某某前往上海市静安区宝源路**音像城**科技将其盗窃所得的CPU(酷睿I7-8700K)进行销赃,售得赃款1800元人民币。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岑某某将盗窃所得的一个显卡(技嘉1080TI)销赃至南京市玄武区**电子经营部,售得赃款2200元人民币。2019年5月10日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Intel CPU一个(I7-8700K)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51元;Intel CPU一个(I7-7700)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24元;Intel CPU一个(I7-870)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75元;Intel CPU(I5-8400)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62元;技嘉显卡一个(GV-N108TAORUS-11GD)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726元,Tige SSD硬盘一个(sata128G)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8元;卡西欧投影仪一个(XJ-A141)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台式机内存条两条(PC3-10600 2G)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0元;台式机内存条6条(8G)价格无法鉴定,共计人民币11026元。

综上,被告人岑某某盗窃5次,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265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宏基电脑配置单、接受证据清单、惠普电脑配置单、接受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侦查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被盗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陈某某、李某甲、周某某、周某甲、王某甲、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朱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乙、谭某某、周某乙、李某乙轩、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创业大厦三楼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远望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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