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岑某某(曾用名岑△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9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6月16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同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岑某某在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家中三楼,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谭△丽,使用矿泉水瓶及装饮料的玻璃瓶自制的“冰壶”共同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 6月15日晚上,被告人岑某某再次在其家中三楼容留吸毒人员谭△丽共同吸食毒品“冰毒”,当天晚上23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并缴获吸毒工具“冰壶”一个。被告人岑某某在公安民警抓捕过程中,将该吸毒工具打烂。经对被告人岑某某及吸毒人员谭△丽的新鲜尿液现场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宇森
检察官助理:吴丽嫦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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