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大道**号**座**房,系**厂临时工,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岑某某酒后回到其家里,想起被害人吕某某平时在工作上经常会骂他,便心生气愤,就到吕某某家门口处叫出吕某某并与吕某某发生争吵。经邻居的劝解,岑某某回到自己的住处。过了一会,岑某某从其家里拿出一把菜刀,再次来到吕某某家门口,叫出吕某某后持刀砍伤吕某某的左手肘部,后逃离现场。次日,岑某某家属交付吕某某的医疗费用10000元。
经鉴定,吕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岑某某作案所用的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医疗收费票据、住院病历、收条等书证;3.证人彭某某、刘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讯问岑某某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岑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翰如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被害人吕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见侦查卷宗证据卷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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