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6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镇**村**号。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途经光明区玉塘街道科联路田新公园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张某某在公园内石凳上聊天,遂起意抢劫。岑某某遂面戴黑色口罩,手持一把银色水果小刀,来到郑某某、张某某身后搂住二人并手持水果刀架在郑某某的脖子上,向郑某某索要财物。郑某某见状通过手机扫码支付的方式先后两次共转账3200元人民币给岑某某。岑某某得手后离开现场。郑某某被抢后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3日将被告人岑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赃款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部分款物已缴获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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