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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岑某某接到黄某甲(另案处理)叫去帮忙打架的电话后,与梁某甲(已判刑)前往贵港市新世纪苏荷酒吧门口等候。当日4时许,被告人岑某某在黄某丁(已判刑)的指挥下,伙同梁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已判刑)等人持刀械在苏荷酒吧门口肆意追砍殴打梁某乙、梁某丙,致梁某乙左后脑、左耳朵和后背受伤,梁某丙头部、背部、脚部等部位受伤。经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梁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梁某丙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梁某丁、邱某某、蔡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乙、梁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和同案人梁某甲、黄某丙、杨某某、黄某丁、杨宏进的供述;5.鉴定意见: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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