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82********,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人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江淮牌皮卡车(车牌号桂L****6)搭载贺某某等人从**县**镇**村**屯返回**街上。岑某某驾驶皮卡车行驶至**村新寨屯路段时,因在弯道转弯中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路面翻下路坎,导致其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3.22mg/100ml。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岑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察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德宏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0786****;
2.案卷卷宗1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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