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200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4********,壮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4时许, 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E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途径华西路、中华路、清厢快速路,行驶至清厢快速路、厢竹大道匝道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岑某某至区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岑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呼气检测单和乙醇定量检测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案件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环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岑某某驾驶机动车上城市快速环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岑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镇**村**队**号,1857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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