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岑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87********,布依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荔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早上,被告人岑某某酒后驾驶贵J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老水厂往石灰坳方向行驶,07时55分许,当行驶至荔波外环西路水厂路口+500米时,该车前部与同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爱玛牌未注册电动三轮车的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随后民警在荔波县中医院将岑某某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岑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74/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无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5.74/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昌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住贵州省荔波县**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3638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