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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71116****,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关岭自治县********号。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岑某某驾驶贵GQ4**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上瑞线往关岭自治县断桥镇上鸡德组方向行驶,驶至上瑞线**km+**m处时,与前方由梁某某驾驶的渝D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及对向由雷某某驾驶的贵GR0**小型汽车相撞,发生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岑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梁某某、雷某某损失并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班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雷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协议,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检察官助理 钟润苹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岑某某现在**镇**村**组**号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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